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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邻水县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日期:2025-06-06 23:21:53点击:6

  原告浦某和被告鲁某涛于2024年5月20日通过“e签宝”平台签订了《虚拟游戏账号买卖交易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鲁某将自己合法持有王者荣耀账号“清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蒲某,转让价格为7200元,被告鲁某签订此合同后,如有违约、故意将此账号收回,原告蒲某将保留法律手段追溯权力,或者庭外解决,由被告鲁某赔偿原告蒲某人民币10000元,作为庭外调解之费用。同日,原告蒲某向被告支付了转让费7200元。后被告鲁某借口删好友登录游戏账号并通过实名制修改账号密码,原告蒲某无法再登录该账号。

  原、被告之间达成的《虚拟游戏账号买卖交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蒲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款,被告鲁某理应按约交付游戏账号,而被告鲁某在原告蒲某使用游戏账号过程中,通过实名认证修改账号密码造成原告无法继续控制、使用该账号,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诉求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应理解为包含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原、被告签订的《虚拟游戏账号买卖交易合同》应依法解除,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退回原告支付的游戏账号合同价款7200元。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违约金过高,邻水县人民法院予以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案违约事实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邻水县人民法院确定从违约之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并在该计算标准基础上再加算30%,即以7200元为基数,从2024年5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新型财产,属于无形财产,具有价值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7条虽明文规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分割等方式纷繁复杂,司法审判必须穿透新型交易模式、明辨法律关系才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系游戏账号买卖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一步明确虚拟财产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受法律保护,有益于打击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进一步推动虚拟财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王某系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经营者。孔某与王某相识后,孔某称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上购买商品,以提高店铺经营分值。王某与孔某协商后,同意进行合作,即由王某预先向孔某支付相应订单的佣金及货款,孔某组织人员在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全额退款,以提高王某店铺商品的销售数量,孔某根据相应订单数量收取佣金。协议达成后,王某于2024年5月6日至5月12日期间,通过支付宝向孔某支付17345.15元的佣金及货款,孔某通过组织人员在王某所经营的店铺购买商品后,进行退款操作。后经双方结算,孔某共组织人员购买商品、退款304单,退款金额为15537.15元,孔某应领取佣金1460元,快递运费584元,拼多多平台技术服务费373.76元。后因孔某未向王某返还货款,王某遂要求孔某返还货款及佣金17345.17元并赔偿相关损失。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其争议焦点为:孔某是否应当返还王某的退款、佣金及赔偿相关损失。从王某起诉以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来看,王某为提高店铺经营分值,委托孔某组织人员进行虚假交易,从而增加其实际销量(收入)。该虚假交易行为产生的不真实销量、信誉必将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我国强制法所禁止。王某、孔某的行为既损害了不特定的同行经营者的利益,又损害了潜在广大消费者选择的权利,双方却在其中得利,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等多重法益均有着明确的、现实的损害,王某、孔某之间约定的一方付钱一方“刷单”的合同行为无效。同时,基于保障大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初衷,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所生之利。原、孔某达成的“刷单”协议是以达到各自违法目的,均是明知且积极追求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基于该无效行为获得所期待的合同利益及损害赔偿,故王某主张孔某返还王某退款及佣金、赔偿相关损失等,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当前,网络购物成为人们众多购物方式中的一种便捷方式,网络平台经营者利用虚假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情况也较为普遍,如通过虚假交易给自己虚构成交量、交易额、用户好评,以吸引消费者点击、购买,不当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满足这一需求,还有经营者专门组织大量人员为网店提供刷单炒信服务,帮助网店进行虚假宣传,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甚至形成黑色产业链。本案依法认定王某与孔某之间的虚假“刷单”行为导致误导消费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悖于商业诚信精神,为我国强制法所禁止,对其违法交易行为依法不予保护,从而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以优质的服务和优异的产品取信于消费者。

  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四川省邻水县高竹新区的一家企业。2023年9月至11月期间,邢某某利用担任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厂长的便利,伙同库管员寇某与废品收购者张某某“合作”,私自将车间的铝材卖出,侵占公司资金共计21万余元。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邢某某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出售以及伙同他人出售公司财物,均构成职务侵占罪。考虑到各被告人庭前积极将违法所得退赔受害企业,结合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当庭判决:被告人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寇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是新区成立以来的首例涉企业职务侵占案,是深入川渝高竹新区巡回审理的典型涉企案件,案件由邻水县人民法院院长郑绍刚担任审判长,邻水县检察院检察长姚学文出庭支持公诉,3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工作人员及企业代表参与庭审旁听。通过本案的判决,依法惩治了损害企业财产、危害企业经营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有效维护了新区营商环境,向新区企业展示了司法护航企业运转的决心。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不断深化司法护企,擦亮“法润企业”司法服务名片,设立“驻企法官联络站”,开辟企业维权快速解纷通道,联合渝北区人民法院组建“高竹红”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送法入企活动,护航企业创新发展,为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贡献法院力量。

  2018年以来,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购买1560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对外销售,非法获利2000余元。2021年至2023年9月,被告人林某某在明知刘某某销售的香烟为假烟的情况下,从刘某某处购买43420元的假冒伪劣香烟,其中对外销售38860元,非法获利13000余元。2023年9月7日,邻水县烟草专卖局对被告人林某某经营的副食店检查,现场查获32条紫云烟、14条利群香烟,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2023年9月18日,被告人林某某经邻水县公安局电线日被告人林某某向邻水县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5000元。

  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法规,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五万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林某某已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烟草利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国计民生。一些不法商家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残次烟叶制造烟卷,以次充好,所含烟碱、尼古丁等远超规定标准,更有甚者使用含有致癌物质的工业香精喷染烟丝,严重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损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扰乱烟草专卖市场秩序。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的基础上,问计于民,问需于民,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对生产、销售假烟的犯罪分子依法严厉打击,既保护了商标所有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又营造了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19年5月9日,重庆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公司承接四川某公司位于广安邻水县川渝工业园内新建厂房项目,合同总价85万元,工程建设周期为60天。合同签订后,重庆某公司当即安排人员及材料进场施工。在工程临近结束时,四川某公司提出因建设该厂房需要安装“桁车”,要求在安装“桁车”处预留一跨彩钢瓦暂时不盖(不进行锁边处理)。于是,重庆某公司便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待桁车安装好之后,再进行收尾施工。2023年初,四川某公司通知重庆某公司返场施工。重庆某公司返场施工时,发现当初为安装桁车没有进行锁边处理的区域因为长期高温暴晒、雨水侵蚀等多种自然因素的影响,部分接口地方已经变形或损坏,需要进行更换修复。经双方协商,由四川某公司另行支付1万元用于购买更换所需建材。重庆某公司对厂房进行收尾和修复后,对四川某公司发现的几处漏水点及时进行了维修。重庆某公司认为其已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要求四川某公司在已支付工程款68万元外,还需支付剩余17万元工程款项。四川某公司提出反诉,认为重庆某公司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致使钢结构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厂房一直漏水,也未按要求进行整改,要求重庆某公司赔偿钢结构整改费用20万元(以鉴定结果为准)及整改费用10%的违约金。

  邻水县人民法院高竹新区法庭立案后,经过初步了解,案涉厂房正处于漏水状态且急需维修,又因案涉企业为川渝高竹新区企业,承办法官赓即联系重庆市渝北区法院茨竹法庭,共同前往案涉厂房,了解企业需求。两地法官结合本案漏水急需维修的状态、工程质量鉴定的费用问题以及双方长远发展等因素,共同向两家企业开展调解工作。经过两地法官的释法析理、耐心劝导,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从四川某公司欠付重庆某公司的17万元工程款中扣除7万元作为四川某公司的厂房维修费,由四川某公司自行维修漏水厂房,即,四川某公司只需向重庆某公司支付工程款10万元,双方因《工程承包合同》产生的工程款、违约金、维修费等一并了清。

  本案是首例由川渝两地法官联合调解的案件,对探索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经济区与行政区分离改革,助推川渝两地法治一体化发展进程具有标志性意义。本案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但若径行作出判决,可能导致企业承担20余万元的工程质量鉴定费用,同时,若不妥善处理厂房漏水,将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生产经营。因案涉企业为川渝两地,根据已签订的川渝两地法院司法协作协议,由两地法官联合调解,促使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实现两地企业案结事了人和。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务实举措,积极探索跨域司法协作新路径、新方法,力求高效、迅速化解跨域纠纷,切实维护两地企业合法权益,持续为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依法解决园区厂房“腾退”难题——四川某科技公司诉林某、第三人四川某置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8年8月,重庆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置业公司签订《厂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四川省邻水县高滩镇川渝合作示范园3号创新智能产业园的厂房。后经招商引资,重庆某科技公司在川渝高竹新区签约落户,注册成立四川某科技公司。2019年7月18日,四川某科技公司向林某出具押金收条,载明收到租赁厂房押金50000元。2019年8月,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林某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林某承租案涉厂房,租赁期限为六年,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双方同意采取先付后租、按月支付的方式支付租金。上述合同签订后,重庆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置业公司因办理产权证书发生纠纷,经邻水县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退房退款的一致意见,于2022年3月1日解除《厂房买卖合同》。因此,四川某科技公司与林某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亦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均同意解除租赁合同,但四川某科技公司认为租赁厂房押金应用于腾退厂房过程中拆除增设的水电等设施设备,未予返还,双方对此争执不下,林某未搬离厂房,亦未支付拖欠租金,四川某科技公司故诉至法院。

  案涉厂房系川渝高竹新区规划项目,厂房占地面积大、交通便利,但因厂房纠纷导致企业无法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如何平衡川渝两地企业合法权益、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成为本案要处理的难题。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深入案涉厂房现场,核查厂房现状及相关设备安装情况,了解企业诉求并对当事人开展劝解和疏导,但双方仍争执不下。考虑到双方因矛盾导致厂房空置数月,如久悬未决会进一步扩大损失,承办法官在历经三次开庭、实地勘察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确定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下欠租金608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要求不予返还厂房租赁押金的诉讼请求。为避免执行环节可能出现的“腾退难”问题,承办法官判后多次向林某释法析理,督促林某主动支付租金并搬离厂房。现根据规划案涉厂房已重新投入使用。

  本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职责,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平等保护川渝两地民营企业,促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创新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川渝两地企业,案件焦点又牵涉川渝高竹新区的厂房,纠纷久拖不决势必给企业造成额外负担,厂房久悬未置亦会影响新区项目引入及建设落地。承租人支付厂房租金是合同约定义务,但此外需承担因厂房腾退产生的设施设备拆除费用,成为双方争执焦点。据此,承办法官根据“绿色原则”精神,依法判决保留承租人厂房内增设的水电等设施设备,并督促承租人及时搬离厂房,不仅实现厂房内现有资源的有效利用,也避免执行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厂房“腾退难”问题,平等保护了川渝两地企业的合法权益。该案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坚定决心,体现了人民法院秉持绿色发展理念,主动对接民营企业司法需求,鼓励交易各方平衡利益、合作共赢的司法担当,为优化川渝两地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2020年7月8日,某县医院传染病区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施工招标,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四种情况下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一是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撤回其投标文件;二是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三是中标人非因不可抗力而放弃中标;四是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同年9月25日,某公司向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转账80万元,用于缴纳案涉项目投标保证金。2020年9月月28日,案涉项目评标结果公布,某公司被推选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及以后,某医院及相关单位陆续收到对中标候选人的举报和质疑材料。同年11月11日,某医院经研究决定,取消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招标。某医院将有关线索移交邻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核查处理,邻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某医院复函:仅违反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规定,不构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后某公司向某医院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某医院以某公司拟任技术负责人魏某某有在建项目、公司存在被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情形为由,认为某公司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退还投标保证金80万元及承担逾期退还资金利息。

  邻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联合编制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均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两种情形,但都没有“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内容。同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颁布的第56号令中,明确要求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本案中,某医院提供的招标公告除法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形外,增加了如“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投标保证金也不予退还”的内容。该内容明显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也不符合上述法规规章的规定,且与九部委第56号令中如何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要求相悖。另外,虽然某公司在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拟任技术负责人魏某某有在建项目等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其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对于其他合规投标人也造成一定不利影响,某公司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条款实质是一种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条款。如果因为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的违约行为而不返还公司高达80万元的投标保证金,在某医院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某公司将获得大额利益,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不符合公平原则,故,邻水县人民法院酌定某医院退还70万元投标保证金给某公司,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出了高要求。构建更加公正、透明、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和义务。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要防止中小微企业在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本案诉讼主体在性质上差异较大,一方具有明显优势地位,其在招标文件中设定除法定情形之外的内容,明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本案是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不仅有利于引导各类市场主体诚信参与市场交易活动,依法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企业合法权益,更是深入贯彻习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为进一步服务中心大局提供更好司法保障的重要体现。

  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优化特色产业发展环境——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诉北京某种植公司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2013年2月25日,邻水县石滓镇(原柳塘乡)某村2组与北京某种植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将村内127.42亩土地流转出租给北京某种植公司经营果蔬种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北京某种植公司应从2014年起每年3月1日前,付清所租用土地当年租金,直至合同期满。因北京某种植公司逾期未支付土地租金,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催告无果后,于2023年4月13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告知北京某种植公司应支付所欠土地租金148320.4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双方因土地租金产生纠纷,2023年10月,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判令北京某种植公司支付拖欠土地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土地占用费,并将租赁土地腾空后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土地流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北京某种植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其违约行为已严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遂判决解除土地流转合同,北京某种植公司向邻水县石滓镇某村2组支付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4月19日的土地租金138023.8元和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及2023年4月20日至土地返还之日的土地占用费。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以“脐橙产业司法服务站”为牵引,规范特色产业经营、优化特色产业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该案也被评选为四川法院2024年耕地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积极融入省、市、县经济发展战略,聚焦特色产业精准发力,通过土地流转、盘活闲置土地资源等方式,为本地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农村集体土地租赁旨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提高农用地综合生产能力,助力村集体经济增收。实践中因承包方经营管理不善,欠付土地租金产生合同纠纷,致使土地撂荒现象频发,造成大量土地资源闲置,扰乱特色产业市场经营环境。本案依法判决解除土地流转合同,不仅对于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规范特色产业经营、优化产业纠纷治理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300万元。投资人为丁某、王某,出资金额分别为147万元、153万元。后公司股东经历数次变更。某单向器公司与某科技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某科技公司应向某单向器公司支付货款421037.33元及利息。某单向器公司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某科技公司名下除一处尚不具备处理条件的土地使用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投资人王某、丁某系夫妻关系。某单向器公司以投资人财务与公司财产混同为由,申请追加公司原股东丁某、王某为被执行人。

  经查,某单向器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买卖交易期间为2013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8日,该期间某科技公司一直仅有丁某、王某两位股东,而丁某、王某系夫妻,某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于丁某、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某科技公司的全部股权应归双方共同共有。某科技公司全部股权实质来源于同一财产权,并为一个所有权共同享有和支配,故,某科技公司实际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丁某在某科技公司持股期间以个人名义收取了某科技公司所有的转让款,存在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况。现申请人申请追加丁某、王某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本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依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破解企业执行难困境的典型案例。在法院执行过程中,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相当一部分公司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导致执行难以成为执行常态。法院穷尽各类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入僵局,导致债权人耗费精力和财力拿到胜诉判决,却拿不到执行款的尴尬境地。面对这种“僵尸企业”“老赖公司”,通过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成为破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僵局的途径之一。本案被执行人系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执行理念,通过追加出现财产混同的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切实保障债权人的胜诉权益,有效破解企业执行难题。

  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涉某酒店、某公司、王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并分别判决多个被告分别向原告偿还借款,但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均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确定的支付还款的义务,某银行等多个债权人向邻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后,邻水县人民法院赓即联系多个被执行人开展调解工作,但双方对于偿还借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胜诉企业合法权益,邻水县人民法院立即采取各类执行查控措施。经查,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可供执行财产主要为一栋商业用房,也分别抵押给了多个申请执行人,且目前该商业用房由被执行人某酒店、申请执行人之一的某银行及其他数个个体工商户租用经营。邻水县人民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所有银行账户并查封该商业用房。囿于账户冻结压力,被执行人提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以该商业楼变现的方式履行还款义务。经综合考虑,邻水县人民法院决定“放水养鱼”,对抵押的不动产采取“软查封”,让被执行人及其他房屋使用人继续经营盈利。后经网络司法拍卖,案涉商业楼以1500余万元价格拍卖成交,买受人与某酒店、某银行等房屋使用人达成继续租赁该房屋的协议,该案得以圆满结案。

  近年来,邻水县人民法院不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深入推动服务大局实质化走深走实。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始终秉承善意执行与文明执行的理念,坚持把执行强制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因企制宜”活用执行措施,通过“放水养鱼”,以“放”促“养”模式,对抵押物采取“软查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企业权益及其他房屋使用人的负面影响。本案通过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让买受人获得了即时投资收益,节约了房屋使用人搬离腾退、另行寻租等商业成本,申请执行人债权也得到及时清偿,真正实现案件当事人及房屋买受人“三赢”,不仅解决好群众“急盼难愁”问题,也助力民营企业“爬坡过坎”,实现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廖某某等4人自2020年3月起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的工地上供应水泥、砂、石粉、砖,但该公司一直拖欠廖某某等4人货款。经邻水县人民法院调解,由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廖某某等4人货款6万余元。调解生效后,该公司未主动履行其义务,廖某某等4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经穷尽各类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考虑到四川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等问题,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赓即联合破产审判团队组建执转破联合预审小组,经评估该企业已经符合执转破的条件。通过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释法析理、耐心引导,廖某某向法院提交了执转破申请。执行法官随即移送案件相关重点信息至破产审判庭进行审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收悉破产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摄于破产审判程序对企业的影响,立即组织筹款。现廖某某一案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与剩余三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三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最终,该系列案圆满执结。

  本案是邻水县人民法院创新运用执破融合机制顺利执结的4件系列案件,不仅体现了邻水县人民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创新运用,同时,也彰显了执转破制度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应有价值。在被执行人为企业时,法院通过各类措施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资产用于清偿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巧妙采用执破融合的执行模式,化解企业执行难题。一方面将公司移送破产审查,督促其依法及时履行债务,避免生效裁判文书沦为一纸空文。另一方面,从情、理、法角度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释法析理,鼓励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通过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协调,在破产程序中引导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不仅依法保障了廖某某等4人的胜诉权益,也体现了执破融合机制改革在规范市场主体经营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

  邻水县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截至2024年4月11日,全省法院受理了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12件,未执行完毕11件,未执行到位标的总额约为8992562.06元(不含判决主文确定的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债权人申请,邻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于2024年4月15日决定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

  邻水县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受理本案后,认为该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后指定管理人清理债务人财务状况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查,该公司除应收奖补资金3400455.6元之外,并无其他相关财产,同时,该公司债权还包含了149位职工的债权。承办法官赓即组织召开第一、二次债权人会议确认债权,并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明确将149位职工债权列为第一顺序优先偿付,偿付金额高达3031920.56元,清偿率为100%。邻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该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经邻水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应当认定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故于2024年12月30日宣告破产。

  破产清算是加快推动市场出清的重要法律途径,也是保护困境企业职工的重要方式。本案是通过“执破融合”机制成功化解执行积案、有效实现职工债权的破产典型案例。本案所涉职工债权系公司欠付的开采、生产、销售人工工资,法院通过发挥破产程序的优势,充分调查职工债权,并将该部分债权列为第一顺序优先偿付,最大限度的保障职工权益。最终,所涉149名职工债权得到高效全额兑现,切实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破产不“破”职工权益,不“破”社会秩序。本案的处理不仅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达到“根治欠薪”的目的,亦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工作理念,树立了法院公正司法、能动司法的良好形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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